上海市紫阳中学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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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言
紫阳中学是徐汇区最南端的一所公办初级中学,创办于1998年,2000年迁入目前的校址。从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推进学校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紫阳中学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紫阳中学;英文表述为Shanghai Ziyang Middle School;学校地址为徐汇区华展路8号,网址为http://zyzx.xhedu.sh.cn。
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,经登记批准,具有法人资格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。
第四条 学校为九年制义务阶段教育学校,执行应届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原则,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。
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,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。
第六条 学校确立“让每一位学生都得到发展”办学思想,努力把学校办成当地老百姓欢迎,在同类学校中办学质量较高的学校。
第七条 校训为“知荣辱,勤学习,强体魄,共发展”。教师思想行为准则是“真心实意关爱学生,真才实学教育学生,真知灼见感染学生”。办学特色为:重视学生行为规范、礼仪规范和学习规范的培养;加强责任意识、集体意识的培养;注重教育教学过程的精细化管理;注重因材施教、实施分层教学。
第八条 校标
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
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学校,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。
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:
(一)组织起草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;
(二)组织制定规章制度、工作计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、检查和评价;
(三)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;
(四)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,完善岗位设置,维护学校秩序;
(五)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,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;
(六)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,大力推进素质教育;
(七)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,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;
(八)负责学校财务、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;
(九)负责学校安全工作;
(十)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、社区、家庭等方面的关系,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。
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。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、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,经集体讨论,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。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。
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,充分发挥工会、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共青团、少代会等组织的作用。
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。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。
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,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政教处、教导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
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,主要内容与方法是:
(一)建立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;
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、教学工作,统筹协调教师分工与管理、负责年级教育活动、学生管理工作等。
教研组长负责领导、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。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,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,贯彻落实教学计划,完成各项教学任务。
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,完成教育教学任务。
(二)学校实行以德育为核心的德育管理;
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,校长负责,教职工参与,实行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。贯彻 “两纲”教育,构建德育目标体系,健全德育管理机制,建立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网络,优化德育活动过程,实现多元评价。
班级是学校德育教育的基本单位,班主任的主要工作是班级的德育工作。政教处和年级组、班主任组织和开展各种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,富有教育意义的学生喜欢的活动,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。
(三)实行班级授课制;
(四)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;
(五)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,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节假日、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。
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,切实保障教职工、学生、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、重要制度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
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,建立群众性民事调解组织。
第三章 学生
第十九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,为学校学生。
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(二)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;
(三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助学金;
(四)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;
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法规,遵守《中小学生守则》,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,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;
(二)尊师爱校,团结同学,参加集体活动,促进身心健康,养成良好品行;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;
(四)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;
(五)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(六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市、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学校对修完相应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、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,予以表彰和奖励,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。
第四章 教职工
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日常教育教学规范、业务工作进行考核,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。学校建立评选先进教职工制度,每学期评选一次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,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从事教育教学改革;
(二)参加教育教学科研、学术交流,加入专业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(三)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;
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;
(五)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,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;
(六)使用学校设施设备、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;
(七)参加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教学培训。
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,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法规、职业道德规范、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,为人师表,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;
(二)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执行学校工作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(三)教职工之间要和睦相处,共同造就良好工作环境;
(四)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(五)弘扬爱心与责任感,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;
(六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(七)践行以生为本理念,终身学习,与时俱进,不断提升育人水平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第三十二条 学校同华泾镇及附近机关团体建立社区教育组织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建立学校向社区开放的制度,学校组织师生走出校门,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。
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学校、年级两级家长委员会,形成学校教育、家庭教育合力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。
第三十四条 班主任在寒暑假及有需要时对学生进行家访,新接班家访完成率100%。平时任课教师要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,认真实施家校互动相关工作。各年级组定期召开家长会,形成家校良好的沟通渠道,营造良好沟通氛围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加强与兄弟学校的沟通交流,提升办学水平。
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4万元。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预算拨款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经费管理制度,贯彻勤俭办学原则,严格财经纪律,严守财经制度,合理编制预决算,合理使用学校经费,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。
第三十八条 加强校产管理,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。
(一)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(二)学校建立健全财产、物资管理制度,建立账目,落实专人管理,定期清点,及时做好变更、增减手续。
(三)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,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,并及时检查、维修,消除安全隐患。
(四)学校加强对图书馆、实验室、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,充分发挥教学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体育器材、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,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、工作职责、工作权限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任免奖罚,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。
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,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,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。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方提出,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,校务会议通过,报徐汇区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上海市紫阳中学
2014年10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