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,确保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,根据国家《食品卫生法》法规,特制定食堂食品留样检测制度。
一、食品卫生安全员应坚持每日定时向食堂提取食品的样品,贮存食品留样柜,并做好贮存记录。
二、在食堂留样过程中,必须保证有24小时的留样时间,留样食品要衔接。
三、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,应立即与有关人员将本日的样品及时送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化验,并按照《食物中毒事故紧急处理机制》有关规定,做出报告。
四、为加强食物中毒的性质责任划分,学生或外吃食品引起的中毒事件,饮食服务中心、食堂负责人、食品卫生安全员、学生会生活部负责人有义务对样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共同进行鉴定。
五、食品卫生安全员应每天做好留样食品的贮存登记,以备有关部门随时抽样检查。
食堂从业人员体检、培训管理制度
1、 凡从事食品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、直接为学生服务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能上岗,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。
2、 从业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健康培训合格证或交部门统一保管,以便检查。
3、 从业人员上岗后发生痢疾、伤寒、病毒性肝炎等肠道感染病(包括病源携带者)、活动性肺结核、化胧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直接接触顾客的疾病时,应立即离岗。
4、 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,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。